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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江西省财政厅 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

江西省财政厅 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财税〔2025〕7号
2025-04-07

【有效】江西省财政厅 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财税〔 2025〕7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各市、县(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党群工作部 :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5〕7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减征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三、 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江西省财政厅 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

202 5 年 4 月 7 日

相关文件:《江西省财政厅 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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